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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萬勞動隱形人…誰來拉一把
我國邁入高齡化、少子化的社會結構,伴隨而來的是勞動力將日漸短缺。但去年有高達14.7萬人屬於想工作而未找工作、隨時可以開始工作者;雖有能力工作,但因態度不夠積極找兼職工作就業網,無法成為勞動力。
若進一步觀察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者中的「怯志工作者」,也就是過去一年曾找過工作,但因認為沒有工作機會,或是本身資歷條件不足以找到合適工作機會,因此放棄找尋工作的人,共有3.4萬人,占全體非勞動力比率0.41%。
主計總處官員提醒,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找工作者在台灣一直有一定人數存在,因為沒有付諸行動而無法成為勞動力,原因可能有很多種,如因剛退伍、職業倦怠等情況,想休息一陣子,但其中的怯志工作者卻是因找不到理想工作,喪失尋職念頭,成為消極的非勞動力,這點是比較需要政府關注的部分。
勞動力是指一國15歲以上、可以工作的民間人口,當一國勞動力充裕,也代表生產力相對強盛。但隨著社會結構轉變,許多已開發國家包含台灣,都找兼職工作就業網面臨人口老化、勞動力不足的問題,如何刺激勞參率、鼓勵工作年齡人口進入職場便是重要課題。
據主計總處調查,我國去年15歲以上民間人口達1,984.2萬人,其中勞動力有1,163.8萬人,但另有820.4萬人因求學或準備升學、料理家務、高齡、身心障礙、想工作而未找工作等原因等,沒有工作也沒有開始找工作,因而成為「非勞動力」。
觀察非勞動力未參與勞動的原因,有些人因為升學、有些人必須操持家務,但也有一部分是因「缺乏行動力」,也就是想工作、隨時可以工作,但並未開始找工作者,而成為非勞動力。
主計總處官員說明,非勞動力其中一個分類是「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者找兼職工作就業網,指的是雖然想工作也隨時可以開始工作,但並沒有實際「找」工作的行動,也就是連去人力銀行登記資料、遞履歷、翻閱報紙找工作機會都沒有的人。
何謂怯志工作者
「怯志工作者」屬於非勞動力中「想工作而未找工作」的一部分,是一群比較失意、喪失求職勇氣而成為非勞動力的族群。
據主計總處定義,怯志工作者必須同時符合「想工作而未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以及「過去一年曾找過工作,但因認為無工作機會,或本身資歷限制無法找到合適工作機會,放棄找尋工作」的條件,才會被歸為此類。
求職季,小心陷阱重重!
求職旺季又到,無論是社會新鮮人找工作、學生暑假打工兼差,或是上班族年中轉職,一定會面臨求職時的種種問題或陷阱。
最近有幾則新聞就引起社會注意,例如著名連鎖餐廳紅豆食府,因為未善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義務,遭員工申訴,被勞動局處以數十萬元罰鍰;全聯福利中心分店則是因男性求職者的性別傾向而未予錄用,被判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樣也被找兼職工作就業網開罰。
到底對企業和工作者來說,在面對求職者和找工作時,有哪些細節必須留心,以免誤觸法律或個人權益受損?
拿全聯福利中心的例子來說,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是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的。換言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管轄範疇不僅涵找兼職工作就業網蓋性別歧視,甚至延伸到對性別傾向的尊重,值得企業及求職者留心。
面試雇主無權詢問隱私
另外,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中,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有兩項經常被忽略,有必要再次提醒:
首先,雇主不得違反求職者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其次,雇主不得扣留求職者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至於有哪些個人資訊被視為隱私資料?根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指出,「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等。
●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驗或測謊等等。
●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者背景調查等等。
在這裡提醒求職者,如果面試時,雇主當面詢問「最近是否有結婚打算?」、「是否有懷孕?」或是到餐廳應徵工讀生,雇主詢問「是否為愛滋病患者?」這些問題都有可能構成《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歧視,求職者沒有必要回答。
一個小動作都可能家破人亡
就社會新鮮人與校園工讀生而言,最常碰到的問題是:雇主要求「留下身分證」並不只是侵犯隱私權,證件更可能被拿去當作犯罪工具,例如做為犯罪集團用來洗錢的人頭帳戶,結果讓自己不僅吃上官司,還可能變成詐欺共犯。
過往曾有案例,是一位大學生去打工時,收到手機簡訊,對方表示想買他的薪資轉帳戶,結果帳戶不僅沒收到錢,還被騙走。更慘的是,後續一連串噩夢才開始,他收到警察局傳票,必須不斷地跑警察局及地檢署跟警察與檢察官解釋。如果被起訴,可能被認定為詐欺罪幫助犯或共同正犯,縱使不用坐牢,也可能被罰一大筆,並遭致被害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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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雇主不得扣留求職者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至於有哪些個人資訊被視為隱私資料?根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指出,「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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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者背景調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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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曾有案例,是一位大學生去打工時,收到手機簡訊,對方表示想買他的薪資轉帳戶,結果帳戶不僅沒收到錢,還被騙走。更慘的是,後續一連串噩夢才開始,他收到警察局傳票,必須不斷地跑警察局及地檢署跟警察與檢察官解釋。如果被起訴,可能被認定為詐欺罪幫助犯或共同正犯,縱使不用坐牢,也可能被罰一大筆,並遭致被害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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